拿酒駕沒辦法?有!

◎許安德利 律師

  酒駕凌遲台灣社會實在太久,造成不幸家庭頗多,實為整個社會之悲哀。無意中敬閱吳一忠先生乙文:「拿酒駕沒辦法?」而產生至深感觸,爰選本文敘述:「應該有辦法」。首先酒駕「害」人,法理上應屬「殺人」,因刑法第13條第2項明載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予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」,故酒駕致人死亡,即以刑法第271條論以「殺人罪處死刑、無期徒刑,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」應無疑義。蓋酒駕結果其可能發生車禍導致他人死傷之結果,全國民眾早有共識,好杯中物者更早有此覺醒,猶故意酒後開車,論以故意殺人亳不為過。除此祭以重罰以符亂世用重典之「普通」法律常識外,併用最近常見提議之予以「鞭刑」及沒收「犯罪工具」之該車輛之辦法,絶對有效嚇阻酒駕。觀乎新加坡良好治安,「鞭刑」助益至高,雖不少道德人權論者,反對「體刑」之策,但是值此非常時期暫採此非常措施,誠屬無可奈何之權宜刑事政策。另沒收肇事車輛不失為良策,雖有人提出「租車業」之權益問題,應由車業者與租車者訂約,發生被沒收車輛時應如何處理責任歸屬即可。再補以一策,肇事賠償未清償不准假釋,以及執行徒刑中(除執行之初之鞭刑外),每半年或一年再補充「鞭刑」五鞭或十鞭,使實際反向體驗被害者或其家屬永無法彌補之痛恨。相信上述數端合作實施,出現全國「酒駕零容忍」之青空之天下不遠矣!
 <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會立場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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